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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自治区高招工作规定(2)
61、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统一寄送有关高等学校,录取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单,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等学校负责。
62、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须在7月31日之前结束,高职(专科)录取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6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教育部规定)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
6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65、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25日之前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6、本、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
九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67、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均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68、报考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单列招生计划、单独组织报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单独组织录取。考试科目为三科:语文、数学、英语(民语言考生考汉语)。
所列第67、68条考生不能兼报。
十 招生管理职责
69、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主管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和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自治区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0、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考生报名、体检等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71、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一 招生经费
72、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73、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高等学校须缴纳录取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十二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4、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7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7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77、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要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三 附则
78、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9、本《规定》中的“汉语言”是指用汉文字答卷,其它如“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等,也分别指用维文字、哈文字、蒙文字、柯文字答卷。
80、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81、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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