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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考报名规定出台-派出所鉴别考生户籍薄
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出台了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新疆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将于2008年2月底前结束。2007年明确规定各地派出所将对考生户籍簿进行真伪鉴别。
考生须有常住户口
《规定》要求,凡报名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的考生,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应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
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均在疆就读,并且有在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往届毕业生须在新疆参加过普通高考,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全疆历年普通高考报名信息库名单为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及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考生是否遵纪守法的证明;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考生,要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会考成绩,还须出具父母调动的相关手续证明。
自治区招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疆出生到外省区借读的考生报名,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出具就读学校高中学籍档案及省级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虚报取消报名资格
今年高考报名中,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将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宗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组织、审查、信访、举报和查处工作,并负责审查确认本地区、本县(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
各地派出所负责对考生及其父母户口审查,看是否长期居住本地;若属中途迁入,审查迁入时间是否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要求。同时,还对考生户籍簿进行真伪鉴别。
该负责人表示:“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将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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