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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

 

保障双语教学将纳入法规


1988年5月28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年来,《实施办法》为推动自治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自治区义务教育事业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也重新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吐尔逊﹒伊不拉音在“关于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贯彻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解决义务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订《实施办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公平性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教育均衡发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收费限制等重要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解读

关键词1

扩大双语教学范围和规模

法规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双语教学工作,制定双语教学规划或计划,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逐步扩大双语教学的范围和规模,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详解:采用双语教学是提高自治区教育水平的重要途径。近年来,自治区坚持大力推进双语教学,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自2003年以来,国家投入1.3亿元资金大力培训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截至2008年,新疆已有1.8万多名少数民族教师具备双语教学的能力。同时,新疆就读双语教学班的少数民族学生已突破15万人,“双语教学班”总数已达到5000个。

关键词2

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

法规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在校内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者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

详解:吐尔逊﹒伊不拉音表示,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有提供平等教育条件的职责和义务,以改变目前城乡、地区教育条件差别大、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现状。

关键词3

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杂费

法规草案规定: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详解:吐尔逊﹒伊不拉音介绍,此条款是根据新《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制定的。过去几年,自治区通过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规范,乱收费、高收费行为得到遏制,但城市一些学校还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关键词4

强迫学生转学将受到处罚

法规草案规定:学校或教师如有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退学;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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