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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向薄弱初中倾斜
3月13日上午,自治区中考及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在新疆教育大厦举行。
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从2005年开始,在自治区和兵团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部分课程改革实验区进行了初中毕业和升学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在普通高中招生中,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根据考生志愿、学科考试等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和体育考试等级等因素进行录取,取得了成功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 改变部分地区仍然以升学考试分数作为普通高中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现就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生成绩的呈现方式
参加初中毕业和升学考试的学生,其个人成绩包括学科考试成绩、体育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对这些成绩的评价一律采取等级的方式呈现。学生学科考试原始成绩在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师教育行政部门存档,不得对外公布。
地、州、市和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原始成绩,按照参加考试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将学生的学科考试成绩、体育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学科考试等级也可以根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分,并根据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情况适当细化,但最多不超过10个等级。考生较多、按等级不便于录取的地区,可以将等级转化为等级值,按等级值录取。综合素质评定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两项分A、D两个等级呈现。
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班,经地、州、市和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自治区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单独组织特定学科的招生考试。除此之外,招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都不得单独组织招生考试。
二、招生计划的管理
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应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由地、州、市和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跨地区招生的计划, 由地、州、市和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和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自治区和兵团示范性普通高中应将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分配到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并向薄弱初中倾斜。据了解,今年计划招生比例为20%,在2010年将达到50%。
考生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报考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对跨县(市)和师报考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应予以适当限制。
三、录取的有关规定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地、州、市和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报考志愿和学科考试等级,按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一般控制在110%左右),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档案,由学校自主录取。
(二)录取学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和学科考试等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体育考试等级等因素,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录取学生。
1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2、学科考试等级相同,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定等级高的考生;
3、学科考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定等级都相同的,优先录取体育考试等级高的考生;
4、学科考试等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体育考试等级都相同,可以根据考查科目等级、初中阶段平时学习成绩等级、学生成长记录资料、学生特长情况等因素录取。
(三)限制录取条件
1、普通高中录取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两项要求为A等;
2、自治区和兵团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中“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要求达到C等,并且至少有两项达到B等;
3、自治区和兵团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学生,体育考试等级要求达到C等。
(四)普通高中招收体育、 艺术类特长生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5%以内。特长生由地、州、市和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特长生各学科考试等级必须达到C等才能录取。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考生在录取中应予以照顾。照顾录取的具体办法,由地、州、市和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和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为了遏制普通高中招生中的择校行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地、州、市和兵团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部分学校联合招生,学生报考联合招生学校为一个志愿,所录取的学生随机均衡分配到各个联合招生学校。
编辑: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