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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程序,提高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做好我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现将《乌鲁木齐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地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另行组织其他各类招生考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四号统一”,“四号”即:录取编号、高中学籍号、会考号、毕业证号。没有取得上述四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会考,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

第五条  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6人。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及自治区教育厅内部明电《关于调整自治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原重点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非自治区级示范高中、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15%

第六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学的有关精神,对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在招生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积极报考民汉合校,鼓励有条件的民语系毕业生到汉语系学校就读。

第七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民办学校。

 

第二章  报考

第八条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可兼报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原重点中学是指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乌鲁木齐市高级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中学、新疆实验中学、乌鲁木齐八一中学、兵团第二中学7所学校。

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是指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乌鲁木齐市高级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九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十一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十二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十九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三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一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六十一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六十八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六十九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中学、新疆实验中学、乌鲁木齐八一中学、新疆农业大学附属中学、兵团第二中学、新疆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乌鲁木齐市私立众志公学、乌鲁木齐市金星高级中学21所学校。

新疆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农业大学附属中学按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原重点中学招生政策。

第十条  普通高中报考实行考试后估分填报志愿,由考生在充分评估考试成绩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凡参加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以按以下规定自愿填报两个批次共5个志愿:

第一批次为原重点中学和享受原重点中学招生政策的学校,可以报考2个志愿,第一志愿为计划内录取志愿,第二志愿为计划外录取志愿,两个志愿可以报考相同或不同的学校,也可以均空缺,空缺的,直接进入第二批次普通中学志愿录取。

第二批次为普通高中,可以报考3个志愿,第一为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第一志愿,第二为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第二志愿,第三为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志愿。计划内录取两个志愿不能报考相同的学校,且第一志愿不能空缺。

第十一条  考生自主选择报考各普通高中。考生所在学校应充分尊重考生的选择权,不得阻止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不得干预、阻扰或片面引导考生填报志愿。

 

第三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录取采取多元评价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衡量学生的现有水平,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录取依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和考生填报的志愿分批次、按分数、结合综合素质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原重点中学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定应在B等以上或B,综合素质评定为D等的考生,原则上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为加强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宏观控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及计划外录取比例确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和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

第十五条  一批次录取学校录取分数线及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及计划内志愿和计划外志愿的报考情况确定。民语系普通班、双语班毕业生报考一批次录取学校可单独划线。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的实际录取分数线及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在一批次录取学校录取结束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

各学校的实际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不得低于全市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录取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一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内录取;

二、一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外录取;

三、普通高中第一志愿录取;

四、普通高中第二志愿录取;

五、普通高中计划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录取时,第一志愿录满计划的学校,不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录满计划的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高于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但普通高中计划内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均落选,且同意调配的考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分配至未录满计划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录取此类考生。

第十九条  由外地转入,未参加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出具当地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中考成绩证明及普通高中录取证明方可录取。乌鲁木齐市市级示范性高级中学原则上不录取此类考生。

第二十条  下列考生属于计划内录取考生:

一、高于录取分数线、按本人填报的计划内录取志愿,被所报考学校录取的;

二、高于全市普通高中分数线、同意统一调配,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录取报考本校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的计划内录取考生。

第二十一条  下列考生属于计划外录取考生:

一、低于学校录取分数线录取的;

二、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外录取志愿录取的;

三、因自行择校而被非报考学校录取的;

四、非本市常驻户口的。

第二十二条  计划外录取考生要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计划外生学费。非本市常驻户口的考生户口迁入本市后,应按招生录取类别收取计划内或计划外学费。

 

第四章  保送与推荐    

第二十三条  一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内招生计划的20%作为保送生、推荐生的分配名额。具体招生管理办法另发。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录取实行推荐生制度:即在重点中学的计划内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名额分配给部分初中学校本学区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招生录取中享受相应的倾斜政策。推荐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A等。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录取实行保送生制度:即在重点中学的计划内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名额分配给部分初中学校本学区内品学兼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考生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分配指标、择优录取。保送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A等。

 

第五章  照顾与加分

第二十六条  民考汉考生录取分数线和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在其他考生录取分数线和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下浮50分。

第二十七条  历届生在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提高10分录取。

第二十八条  回族考生、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归侨和华侨子女、出国留学归国人员子女、市委市政府引进的拔尖人才子女、在我市有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商子女,在录取时加计10分。

第二十九条  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时可照顾10分。

第三十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类特长生(体育、艺术、科技等),录取时原则上加计10分。体育、文艺专业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加大加分幅度,但加分幅度不超过50分。各学校特长生的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录取总数的5%

第三十一条  享受特长生录取政策的初中毕业生,其综合素质评定中此单项综合素质评定应为A,整体综合评定应为B等以上或B等。

 

第六章  学籍与注册

第三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经核对无误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排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即普通高中学籍号、普通高中会考考号、普通高中毕业证号。

第三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在学生报到工作过程中要及时登记、统计因计划内调配或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计划外变动的录取学生情况,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在普通高中招生咨询接待过程中办理转入、转出手续。除特殊原因外,正常开学后不再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擅自变更招收计划、扩大招生规模、超班额招生录取和擅自择校的考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号。

第七章 招生机构及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领导小组内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现场监察。

第三十七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实行学校综合评估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将按《乌鲁木齐市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称号。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择校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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