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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原规定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原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单位):

国家档案局于2006年十二月下发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简称新规定),根据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经与乌鲁木齐市档案局商定,各学校(单位)继续按照市教育局、档案局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学校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和学校教学档案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通知》(乌教发〔2003116号)的要求归档,暂不执行新规定。

 

 

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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