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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成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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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件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教发[2008]  

 

乌鲁木齐市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中学、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全面贯彻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市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筹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改进录取办法,促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教育健康持续协调有序的发展,现对我市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对象

应历届初中、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二、考试与录取

    (一)在乌鲁木齐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今年市教育局统一印制《乌鲁木齐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志愿卡》,报考考生按要求填报一到两所中等职业学校。报考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含技工学校)可参考《乌鲁木齐市2008年中考招生指南》(以下简称中考招生指南), 填写《乌鲁木齐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志愿卡》后,统一录取。

()报考区外、自治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中心报名建挡,可在中考成绩公布后拨打88101188810123联系。

(四)在统一招生结束后,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录取学生名单,发放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

三、学校代码及专业代码

(一)学校招生代码的编制。乌鲁木齐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校招生代码均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统一编制。(详见《中考招生指南》)

(二)学校专业代码可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中查对。(详见《中考招生指南》)

四、招生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成立乌鲁木齐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工作。下设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的具体工作。切实做到统一组织各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招生宣传;统一公布各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等招生信息;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按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制定的信息标准采集考生报名、志愿、成绩等信息;统一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类、分批录取。

(二)各初中学校要对学生报考情况进行合理的引导。初中学校担负着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输送合格毕业生的任务,在学生选择发展方向时,学校和教师能否正确引导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学校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在全面分析学生个性特点、学习状况的基础上,指导和帮助学生做出适合其发展实际的选择。使未升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完成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95%的任务。

(三)各普通高中要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对已升入高中但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就读而愿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和未升入普通高校的高中毕业生,鼓励他们选择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制为一年或者一年半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提升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吸引更多的生源来校就读。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发挥优势,积极开展校企联合、校校联合、东西联合,大力推进“订单式培养”模式。本着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前提,创新办学模式,合理设置专业,加强技能训练,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努力完成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任务。

五、学籍注册与管理

   (一)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按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新教财[2008]25号文件精神,申请学费资助的学生须在930日前到校注册,过期将不能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新生志愿,办理注册手续并建档。(附初中学籍档案)

   (四)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分平时考查、定期考试和实习鉴定等形式;操行方面主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六)学生在校期间,学生管理,包括转学、退学、处分等均按照《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所在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学费收取

    各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详见各学校专业收费标准)。转学、退学的退费,按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自治区普通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费[2001]1740)规定执行。

    七、毕业与毕业证书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经自治区、市计算机水平测试后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和所在学校教学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由自治区教育厅验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时学生还需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对应专业类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就业。

八、就业与就业指导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实行 “学校推荐、自主择业、订单培养”的就业指导政策,根据学生全面素质和学习成绩,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对参加职业培训、自主创业的学生,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及就业再就业贴息贷款。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采取灵活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获得相关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中级等级证书(或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中等层次等级证书)和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参加每年自治区组织的单独升高职的考试,进入高职院校学习,取得大专学历。

     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资助体系

    (一)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职院校中职班)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村户口的学生及城市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城市家庭困难学生受助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市级学费补助。凡2008年被市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享受每学年1000元学费的补助(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农村学生和城市贫困学生除外)。学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享受区(县)“宏志班”补助。各区()对辖区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依托本区职教中心举办 “宏志班”,资助那些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免费接受优质中等职业教育,帮助他们完成学业,解决就业问题。“宏志班”由各区()负责组织生源及提供就业帮助,名额为40人,资助经费为每生每年1000元,由各区()财政承担。“宏志班”的农村及贫困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享受学校的优惠待遇。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校提取的经费要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十、规范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一)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工委《关于规范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党教[2007]11)和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市党发[2007]2号)规定,对招生宣传材料实行事前审查备案制。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查的招生宣传材料,一律不得对外宣传。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宣传。市教育局将会同各区()教育局组织各中等职业学校到各区()及各初级中学进行招生宣传。各初级中学应积极支持,大力配合。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联系电话:8810410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   招生   规定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20085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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