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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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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05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地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初中升学考试。学校不得以各种借口和名义再行组织其他各类招生考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四号统一”,即:录取编号、高中学籍号、会考号、毕业证号。没有取得上述四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会考、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

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6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调整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的复函》的精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平均限制在25%以内,重点中学以及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不得超过30%。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的决定》(区党字[2]号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学的有关精神,在招生、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民汉合校政策倾斜,鼓励各民族初中毕业生积极报考民汉合校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民办学校。

 

第二章  报考

第五条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可兼报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重点中学是指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乌鲁木齐市高级中学(原乌鲁木齐市第六中学与乌鲁木齐市第十四中学合并组建)、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新疆实验中学、乌鲁木齐八一中学、兵团第二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中学(原铁三中重点班)等7所学校。

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是指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乌鲁木齐市高级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十一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十二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中学、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三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六十一中学(原石化高级中学)、乌鲁木齐市第六十八中学(原铁一中)、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中学(原铁三中)、乌鲁木齐八一中学、新疆农业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众志公学、金星高级中学。

新疆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按照重点中学政策招生。

第七条  普通高中报考实行考试后估分填报志愿,由考生在充分评估考试成绩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凡参加乌鲁木齐市初中升学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以按以下规定自愿填报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两个批次共5个志愿:

第一批次为重点中学,可以报考2个志愿,第一志愿为重点中学计划内录取志愿,第二志愿为重点中学计划外录取志愿,两个志愿可以报考相同或不同的重点中学,也可以均空缺,空缺的,直接进入普通中学志愿录取。

第二批次为普通中学,可以报考3个志愿,第一为普通中学计划内录取第一志愿,第二为普通中学计划内录取第二志愿,第三为普通中学计划外录取志愿。计划内录取两个志愿不能报考相同的学校,且第一志愿不能空缺。

第八条  考生自主选择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考生所在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的选择权,不得阻止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初中升学统一考试,不得干预、阻扰或片面引导考生填报志愿。

 

第三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九条  普通高中录取的基本原则是:以招生计划为框架,以考生志愿为依据,分批次,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为加强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宏观控制,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及计划外录取比例确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和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

第十一条  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及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重点中学的招生计划及计划内志愿和计划外志愿的报考情况确定,作为各重点中学录取的标准。

第十二条  各普通中学的实际录取分数线及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在重点中学录取结束后,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

各学校的实际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不得低于全市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录取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重点中学计划内录取;

二、重点中学计划外录取;

三、普通中学第一志愿录取;

四、普通中学第二志愿录取;

五、普通中学计划外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普通中学录取时,第一志愿录满计划的学校,不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录满计划的学校,不得拒绝第二志愿考生。

高于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但普通中学计划内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均落选,且同意调配的考生,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配至未录满计划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此类考生。

第十五条  由外地转入,未参加乌鲁木齐市初中升学统一考试的考生,必须出具当地地(州)市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考成绩证明及录取证明方可录取。重点中学原则上不录取此类考生。

第十六条  下列考生属于计划内录取考生:

一、高于录取分数线、按本人填报的计划内录取志愿,被所报考学校录取的;

二、高于全市普通高中分数线、同意统一调配,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录取报考本校或统一调配的计划内录取考生。

第十七条  下列考生属于计划外录取考生:

一、低于学校录取分数线录取的;

二、以考生填报的计划外录取志愿录取的;

三、因自行择校而被非报考学校录取的;

四、非本市常驻户口的。

第十八条  计划外录取考生要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计划外生学费。

 

第四章  照顾与加分

第十九条  民考汉考生录取分数线和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在其他考生录取分数线和计划外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下浮50分。

第二十条  历届生在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提高10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回族考生、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归侨和华侨子女、出国留学归国人员子女、市委市政府引进的拔尖人才子女、在我市有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商子女,在录取时加计10分。

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时可照顾10分。

第二十二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类特长生(体育、文艺、科技),录取时原则上加计10分。体育、文艺专业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加大加分幅度,但加分幅度不超过50分。

各学校特长生的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录取总数的5%。

 

第五章  学籍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录取的考生,核对无误后,取得高中学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排高中学籍号和高中会考考号,不再另行注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报到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及时登记、统计。正常变动的学生,要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擅自招收的考生和擅自择校的考生,不能取得高中学籍号和会考考号,不能发放高中毕业证。

第六章 招生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普通中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普通中学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中学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中学招生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普通中学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领导小组内成立普通中学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现场执法监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的学校,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实行学校综合评估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择校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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