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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4〕4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国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区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经常性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实施和范围 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督导评估团,对照自治区的督导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对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年度重点督导检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自治区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的督导检查。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自治区全部的县、市、区。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思想,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对少数民族教育和边远贫困地区教育采取倾斜政策。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制定县域内教育改革和发展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促进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追究制,落实领导职责。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不断强化教育督导工作。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水平。把农牧区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以及实现“两基”后的巩固提高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有条件的地方普及高中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努力做到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牧区的中小学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教育经费。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县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县级财经领导小组应按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将教育事业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助学金按时到位。建立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按规定足额征收,及时足额拨付教育部门使用,并公开收支帐目。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建立起有效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依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及其他教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人大监督检查。 (四)办学条件。有计划地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中小学布局,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图书阅览、实验仪器、体音美劳设施、微机配备、多媒体教室、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将危房改造列入县级事业发展规划,及时消除危房,确保师生安全。 (五)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职工编制标准,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准入制度,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和有计划地开展对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培训。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不断完善中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六)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行科学管理。坚持科研兴教,以教育科研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与能力的提高,以教育科研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以教育科研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积极推进特色办学和重视学生校外活动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力量建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整洁优美的育人环境。 四、督导评估的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评估相结合,坚持专项督导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及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政府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督导部门。 (二)地区级复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地(州、市)级督学及地(州、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其督导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地(州、市)复查按自治区的评估办法实施。 (三)自治区督导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地(州、市)级复查的结果,每年组织对各地(州、市)的部分县(市、区)开展重点督查。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督学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进行综合性评价。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教育工作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要将目前已经开展的“两基”攻坚、巩固提高以及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等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中去,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授予“教育强县(市、区)”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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