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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教基〔2007〕2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相关中学:
为不断规范我市初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初中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提高招生工作透明度,现将《乌鲁木齐市2007年初中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2007年初中招生工作规定》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2007年初中招生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本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初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初中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原则
1、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安排入学。
3、小学学生毕业不得举行全市或全区(县)统一命题的考试,小学毕业考试成绩不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任何初中学校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入学考试。
二、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4、2007年的全市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仍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各区(县)按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
5、为加强对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有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初中招生领导小组。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学校的初中招生工作。
三、国办初中学校学区的划分原则
6、学区是国办初中学校招生的依据。国办初中基本学区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片区人口分布情况等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审定。
7、国办初中基本学区划定原则上不跨行政区。
8、根据国办初中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各校基本学区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以形成国办初中学校当年的实际录取学区。
9、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录取,以当年的实际录取学区的具体路号为依据。
10、学区调整按街(巷)区成片成块进行。对于无法按街(巷)区调整的,可根据乘车路线按路和门牌号做出调整,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11、国办初中基本学区的变动需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教育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12、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在没有转制之前应继续接收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子女就学。已独立办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应在本企事业学校就读。
四、国办初中学校招生的分配原则
13、初中招生工作按行政区划操作,本行政区划内的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持有其他行政区划内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对个别位于区(县)之间交叉地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14、初中招生工作以小学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初中招生学校的学区进行分配录取。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必须是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所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户址必须与户籍一致。
(2)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3)小学毕业生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分户,且户籍中注明小学毕业生为世居,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该住址为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15、根据初中招生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学区内生源情况,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部分学校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在符合户籍与房产一致规定的同时,户籍应在2007年1月30日前迁入学区内,并自户籍迁入之日起实际居住满6个月。不够规定时限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在相对就近的国办初中学校安排就读。
1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由相关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学。
五、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程序
17、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办初中学校办学规模和学区内的生源情况,制定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18、国办初中学校的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19、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根据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及国办初中学校的计划招生人数,提出学区国办初中学校的录取方案。
20、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需填报“乌鲁木齐市小学毕业生报名卡”。“小学毕业生报名卡”由学生家长依照学生户籍据实填报并签字。学生毕业学校负责“小学毕业生报名卡”的审核工作。
2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小学毕业生填报的“乌鲁木齐市小学毕业生报名卡”,建立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并根据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信息,按学区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分配。
22、因家长填报“乌鲁木齐市小学毕业生报名卡”信息错误造成学生无法在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就读的,责任由家长自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当年实际招生的具体情况,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另行予以分配。
23、我市初中学生收费实行“一费制”,各校要严格按照《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乌发改价费〔2004〕40号)文件执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三证齐全”(原籍户口、暂住证、求职登记手续),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定的学校就学,免交借读费。
六、全日制初中学校的学籍管理
24、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全日制初中学校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全日制初中学校招收的新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录取号、学号、毕业证号。没有上述“三号”的学生,不注册初中学籍。
25、被录取的全日制初中学校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录取学校提出暂缓报到的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暂缓时限报到。开学两周无故不报到者,由录取学校负责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处理。
26、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全日制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全日制初中学校的招生班额。
27、全日制初中学校招生及学籍管理工作将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违反本规定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27、初中教育属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中学校不设重点和非重点。全日制初中学校内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全日制初中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转学、留级或复读。
28、下述情况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1)驻疆部队子女,因父母调动,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的;
(2)因工作调动,父母及子女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的;
(3)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由外地转回乌鲁木齐市就读的;
(4)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因家庭搬迁,需转入新学校就读的;
(5)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需转回户口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
上述情况需转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地所属学区入学;若学区内学校确因达到规定班额而无法解决其就学问题的,由相关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学,免交其借读费。
七、附则
29、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初中 招生 规定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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