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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校园联防员的管理(以下简称联防员),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联防员在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联防员行为,保障联防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防员受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的领导,各区县教育局直接管理,各学校具体管理、指导开展工作,并对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联防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联防员的培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市教育局和各区县教育局分别负责所属学校的岗前培训。日常学习培训由用人学校组织进行。
第四条 根据本规定的联防员工作任务职责,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对联防员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考核细则,每月对联防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考勤结果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章 联防员招聘
第五条 联防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年龄为4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经公安部门政审,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
三、身体、心理健康,无传染病史,具有处理突发应急事件能力。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复员转业军人(含退役士兵)。
第三章 联防员组织管理
第七条 联防员实行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及所属学校两级管理模式。
第八条 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负责全市联防员工作指导,具体负责管理所属学校联防员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具体职责:
一、督促各区县教育局建立联防员花名册和考核、培训档案,并制定本区县联防员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督促各区县教育局本着就近的原则,合理安排联防员工作岗位,做到定岗、定人、定职责、定任务,定量化管理标准,做好所属学校联防员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所属学校联防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确保招聘的联防员符合招聘条件。
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防员例会,总结部署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负责联防员的具体管理,职责为:
一、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紧密联系协商,建立良好的联合工作机制。
二、制定联防员工作计划,划分联防员责任区,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实。
三、制定考核细则,对联防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每月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考核结果。
四、负责联防员考勤和具体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探讨联防员管理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联防员进行日常培训。
七、为联防员购买必备的保安服、器械等。
第四章 联防员工作职责和规定
第十条 联防员的职责:
一、保护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学校门卫管理制度,积极协助学校值班人员做好门卫值班工作。
二、协助值班门卫对外来人员严格把关,并做好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工作,维护好学校门前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禁止在学校门口摆摊设点和停车搭客,保障道路畅通。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要在学校门口及周边执勤、巡逻,防止校外犯罪分子侵入校园、伤害学生。要及时处置校园周边侵害学生的案件。要密切注意经过的人流,预防不法分子从中破坏闹事,危及师生安全。
三、做好师生进入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学生上课时段,联防员要在校园内执勤、巡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对学生携带的危险玩具、管制器具予以没收并上报学校,对学生之间的纠纷、打架要及时制止。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联防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超越职责范围和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放熟人进、出校门。
三、不准有意刁难学生、家长或工作态度蛮横。
四、不准饮酒后上岗执勤。
五、不准迟到、早退、旷工、无故离岗或找他人顶替上岗。
六、不准在学校门前或校园内发生问题时临阵退缩、脱逃。
第十二条 联防员风纪规定:
一、工作时间按规定统一着装,衣容整洁,规范佩戴执勤器械并正确使用。
二、工作时精神饱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文明礼貌,用语规范。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联防员的考核与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联防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半年一小结,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情况存入联防员档案,作为年终评先,进行奖励及留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联防员的考核管理由各学校具体实施。考勤、考核结果按月报送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六条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年终综合考核为优秀、成绩突出的联防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联防员,下一年度优先签 订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强化领导责任制,按照上追一级的原则,凡因队伍管理不严,教育不力,发生重大违法乱纪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管理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联防员的退回
第十八条 需退回的联防员,由所在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九条 被退回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服装、器械和其他配发物品。
第二十条 联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回:
一、不服从管理,经常迟到早退(每月超过3次或连续2月累计5次以上者)。
二、每月旷工2日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
三、经常请假,每月累计3天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五、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影响正常工作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刁难辱骂学生和家长,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者。
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作风散慢,纪律松弛,消极怠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无法完成学校交付的工作和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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