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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http://www.wlmqedu.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本单位档案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类。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机构概况、领导成员及分工、科室设置和联系方式、工作职能、工作规则。
2、行政决策类。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及规划。
3、政策法规类。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出台的文件、规章、制度。
4、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重大处罚案件)、重大行政复议等。
5、行政职权类。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6、社会服务类。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
7、工作动态类。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8、其他。难以归入以上各类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可以参见《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具体网址http://www.wlmqedu.gov.cn/;
2、报纸、杂志等公开出版物;
3、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新闻发布会;
5、档案馆(室)为查询信息、资料索取的场所。
(三) 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教育信息,可以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申请获取。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
(一) 受理申请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8810205
传真号码:0991-8810205 邮政编码:830002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79号205室
电子邮箱地址:
办公时间:北京时间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乌鲁木齐教育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教育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7、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监督举报机关是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991-8810406 地址: 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79号406室。
申请人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监督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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