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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534)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材价格,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642号)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测算中小学教材,各年级具体教材价格见附件。

鉴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已于5月底完成了征订工作,8月初课本已送至学校的实际情况,2007年秋季学期,对已征订的教学用书可按自治区2004年规定的中小学教学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2008年春季以后的课本费按现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中取消爱国科普教育和体检费,需体检时根据检查项目按新计价费〔20041032号文件执行。

三、杂费标准。各地、州、市执行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批转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他于本通知相抵的项目按本次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384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费〔200414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本次执行。

四、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办关于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有关要求,大力推动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全面提高我区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水平,在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地区和学校可代收学生饮用奶款,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其价格按学校最低招投标价执行,并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取消信息技术课杂费问题。目前乌鲁木齐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信息技术课教学已完全普及。因此,在一费制标准中取消信息技术课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信息技术课教材费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初一至初三年级教材费已含在一费制价格中,各学校不得另行收费。

六、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策仍按新发改收费〔2006133号文件执行,其中教材费按本通知相应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各地已出台免除城镇中小学杂费的地区借读费也相应免除,其他均执行现行政策。

八、自治区及各地、州、市,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执行,学校收费实行“一刀切”即无论新生和老生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乌鲁木齐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

      二、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用书及价格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乌鲁木齐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春、秋季)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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